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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畦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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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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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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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它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管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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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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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4年1月13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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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局长 王勇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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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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